警惕!别让你的域名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Alizebra 发布于 阅读:122
域名(Domain name),是在Internet上进入和使用网页的工具,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E-mail)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关授予申请人使用的。
案情简介
B科技公司接到法院通知,其被A传媒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该公司在接到法院向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才发现,原来是原告A传媒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发现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部影片未经其许可,在某网站上擅自播放,经查询该域名ICP备案信息主办者一直都是被告B科技公司,备案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
但是被告B科技公司称其经营的网站内容一直都是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服务,根本没有发布过任何影视作品,且该网站也已于数年前关闭,不再使用,其持有的域名也于2021年11月20日到期后未再续费,故其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当被问及为何ICP备案信息的主办者还是其公司时,该公司的负责人称其并不知道还有注销ICP备案信息一说。
审理结果
雁塔法院速裁庭 孟元元法官
该案由速裁庭孟元元法官审理,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域名已于2022年1月20日被他人抢注。速裁庭承办法官孟元元将调查情况向原、被告告知之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为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针对有网站的域名均需到当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域名备案时,会将网站域名与网站主体信息相关联,当网站出现违法侵权等内容时,网站主体将会承担相关责任。所以网站停止使用,并不是域名到期不再续费那么简单,一定要及时到当地通信管理局注销ICP登记备案信息。否则域名到期后,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抢注用于自己的网站,给不法之徒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
供稿 | 速裁庭
编辑 | 综合办公室